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行他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2)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行他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枣庄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永刚,局长。被执行人山东国风精工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区金光西路。法定代表人:栾青,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枣庄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枣环罚字(2014)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山东国风精工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擅自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为由,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了枣环罚字(2014)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山东国风精工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505000元。处罚决定已于2014年12月8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枣环罚字(2014)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枣环罚字(2014)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茂平审 判 员  张春岭人民陪审员  张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