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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明永与陈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永,陈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454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永,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陈浩,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执行刘明永申请执行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陈浩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雨民一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伊长城代理审判员  李高峰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