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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刘艳波申请执行宋玉涛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刘艳波,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宋玉涛,男,汉族,干部。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宋玉涛(账号434061100005xxxx)在林口县建设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凡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