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刘艳波申请执行宋玉涛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刘艳波,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宋玉涛,男,汉族,干部。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宋玉涛(账号434061100005xxxx)在林口县建设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凡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