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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单民初字第764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万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某某外出,地址不详,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4月20日在单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相互接触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一直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被告从来不给原告说实话,外欠债务很多,还哄骗原告及家人二十余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万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万某某均系再婚,于2012年4月20日在单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庭审中原告李某某陈述:原、被告婚后没有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2013年8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对被告的姐姐万霞调查时,其陈述:原、被告从认识到结婚的时间很短,被告万某某因外欠债务太多外出,现在地址不详,有三年没回过家,被告万某某外出前,夫妻感情还可以,这几年被告不在家,能共同生活的可能性不大。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籍证明、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并经当庭质证、认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对被告万某某的姐姐万霞的调查材料,可以认定原、被告从确立恋爱关系到结婚,时间较短,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因外债太多,下落不明已近两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难以共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其中2项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万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永刚人民陪审员  张贵华人民陪审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凡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