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中民四终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魏辉与湖北美力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辉,湖北美力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樊孝先,肖自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民四终字第000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辉,湖北沙市轻工分校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美力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新沙路55号。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孝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自秀。上诉人魏辉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美力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樊孝先、肖自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1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2日向上诉人魏辉送达的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对其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上诉人魏辉现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林代理审判员 潘龙代理审判员 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