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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梨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梨民初字第143号原告崔某某,女,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崔某某150元。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