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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2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姚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姚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2216号原告杨某,男,汉族,1988年12月8日出生,四川省岳池县人。被告姚某某,女,土家族,1992年1月24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姚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龙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