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余六修与李建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六修,李建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978号原告余六修,男,193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李建君,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六修诉被告李建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六修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六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依法减半收取587.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黄 勍人民陪审员 卢 琼人民陪审员 汪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智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