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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申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罗天明诉黄燕坚物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天明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申字第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罗天明。再审申请人罗天明因诉黄燕坚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贵立民终字第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罗天明申请再审称,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申请人黄燕坚因伪造虚假材料取得申请人的物权,系申请人与黄燕坚之间的民事关系,不属于行政行为,该伪造行为与行政机关是否确权无关。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错误的,申请人有权要求确权并纠正。因此,原裁定不予受理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审查查明:本院(2013)贵立民终字第30号民事裁定,于2013年4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罗天明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院(2013)贵立民终字第30号民事裁定于2013年4月24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罗天明2015年3月31日才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天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伟民审判员  吴栋梁审判员  吕德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祝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