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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倪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倪某。被执行人邵某。申请执行人倪某与被执行人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鄂城民初字笫01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邵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倪某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邵某支付过错赔偿金人民币50,000.00元,违约金人民币15,0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0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6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邵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邵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倪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邵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倪某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汪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祝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