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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林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付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林民初字第44号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齐善顺,该公司经理。被告付勇,男,汉族,无职业,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朴哲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文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