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山信用社与吴延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山信用社被执行人:吴延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钢都公证处(2010)莱钢都证经字第427号公证执行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延生工资收入30万元,每月留生活费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生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