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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民申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国旗与吴太亮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国旗,吴太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民申字第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国旗。委托代理人:甘小翔,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多菲,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太亮。再审申请人李国旗因与被申请人吴太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国旗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在原审中均认可已收到再审申请人汇付的73364元,但其主张这些款项系再审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为其淘宝商铺刷好评而支付的款项。刷好评应当有被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人商铺进行过消费,有给再审申请人付款的证据,但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淘宝购物记录复印件中大部分的卖方都不是再审申请人的名字,与再审申请人没有关系,且没有一份购物记录中的消费金额能与再审申请人的转款金额互相印证。被申请人关于刷好评的主张不成立,被申请人收取再审申请人的款项没有合法根据,应予以返还。原审判决要求再审申请人举证证明双方转款行为合法的依据不成立。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其与再审申请人有其他经济往来,不能证明其收取再审申请人的款项有合法依据,则应当认定为没有合法依据。再审申请人的转账行为是否自愿,次数是否多,均不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收取再审申请人的款项具有法律上的依据。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再审。吴太亮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再审申请人原审中主张被申请人不当得利,其有义务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自2012年10月27日至2012年11月16日期间向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转款34笔,共计80572元,又收到对方的汇款7208元。再审申请人仅2012年11月3日转款次数达9笔,2012年10月31日一笔转款金额仅103元,17笔转款的数额均存在个位数。在没有受到外力的影响下,再审申请人反复多次的转款,证明其转款的对象是明确的,转款的意思是自愿的。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款项系为被申请人支付请客吃饭费用的主张,不能证明该款项系被申请人是在没有合法根据下取得的不当利益。原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的转款行为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要件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国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国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熊鹤祥审 判 员  钟文渊代理审判员  刘华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庞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