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执字第15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吴全亭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全亭,殷传华,李晓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1528-2号申请执行人吴全亭。被执行人殷传华。被执行人李晓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商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4日向二被执行人殷传华、李晓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二被执行人殷传华、李晓慧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二被执行人殷传华、李晓慧的银行存款40万元,扣留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寇运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海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