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滑八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尚毅与刘根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毅,刘根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八民初字第183号原告尚毅(曾用名尚振电),男,1967年8月1日生。被告刘根群��男,1956年12月26日生。原告尚毅诉被告刘根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尚毅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传票传唤时间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士负担。审判员  郝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