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丽敏与韦雪梅、黄绍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敏,韦雪梅,黄绍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553号原告黄丽敏,平果县工商局工人。被告韦雪梅,退休工人。被告黄绍德,派出所干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敏诉被告韦雪梅、黄绍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丽敏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黄丽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艳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常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