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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09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曹旭与董杨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旭,董杨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970-2号原告:曹旭,男。委托代理人:曹黎明,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杨金,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旭诉被告董杨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旭以被告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双方债务关系终结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0元,减半收取6450元,诉讼保全费4420元,计10870元由原告曹旭负担。审 判 长  于中德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梁道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