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少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吕某与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马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少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吕某。被告马某。原告吕某诉被告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吕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马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