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京山行非审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京山县国土资源局与京山县北片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行非审字第00027号申请人京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人民大道。法定代表人刘伯勇,局长。被申请人京山县北片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法定代表人余致华。申请人京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2日对被申请人京山县北片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作出京土资执罚(2014)32号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京山县北片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未自觉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京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京山县北片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擅自占用京山县宋河镇发水河村五组和鲍河村四组土地992.05平方米(其中林地占992.06平方米)建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京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京山县北片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作出京土资执罚(2014)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92.06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92.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以罚款4960.25元。该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京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京土资执罚(2014)3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2项由申请人京山县国土资源局���织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吉明审判员李德斌审判员郭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范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