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代新容、何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新容,何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北街36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荣康,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姚嘉葳,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代新容,女,汉族,住洪雅县。被执行人何兵,男,汉族,住洪雅县。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4)洪民初字第7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兵自动履行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4)洪民初字第7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郑朝洪人民陪审员 周元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志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