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峰与江西赣江服饰有限公司、王建民、许兆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峰,江西赣江服饰有限公司,王建民,许兆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刘峰,女,汉族,1977年4月9日生。被执行人:江西赣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王建民,男,汉族,1963年11月24日生。被执行人:许兆琴,女,汉族,1978年1月28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赣江服饰有限公司、王建民、许兆琴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湖坊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江西赣江服饰有限公司、王建民、许兆琴存款及收入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清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