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马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马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马民初字第53号原告马某,男,生于1963年6月6日,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农民。被告苏某,女,生于1962年4月5日,回族,文盲,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农民。原告马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提出撤诉,其撤诉申请及其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剑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