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马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马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马民初字第53号原告马某,男,生于1963年6月6日,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农民。被告苏某,女,生于1962年4月5日,回族,文盲,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农民。原告马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提出撤诉,其撤诉申请及其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剑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