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绍兴县荣瀚针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杨马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荣瀚针织有限公司,绍兴县杨马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1672号原告:绍兴县荣瀚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南钱清村。法定代表人:徐先荣,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锦萍,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杨马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世界贸易中心A幢A1-12F-05室。法定代表人:马苗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荣瀚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杨马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杨马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荣瀚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杨马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6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伟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梦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