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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尚执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邵惠兰与黄永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惠兰,黄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尚执字第00518号申请执行人邵惠兰。委托代理人秦利明,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永江。邵惠兰与黄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熟尚民初字第01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被告黄永江归还原告邵惠兰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该款由被告于2013年5月底前给付原告人民币10000元,于2013年12月底前给付原告人民币30000元,于2014年6月底前给付原告人民币20000元,于2014年12月底前给付原告人民币4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按借款总额人民币100000元中就被告未履行部分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被告加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575元。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于2013年5月底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法院不再退还。”因黄永江未履行,邵惠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向相关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经向常熟市房管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本院未查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也未查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熟尚民初字第0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浦小宝审 判 员  曾昊清人民陪审员  周月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