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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执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董秀玲与长春实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秀玲,长春实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215-1号申请执行人董秀玲,女,197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汽车厂区。被执行人长春实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董秀玲与被执行人长春实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实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4)绿民一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全部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执行款,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兴海审 判 员  姚铁民助理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