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高殿祥与高爱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殿祥,高爱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高殿祥。被执行人高爱芹。本院在执行高殿祥诉高爱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现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书面申请可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兖民初字第22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