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大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东,王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李大东。委托代理人王其刚、李大洲。被执行人王劲松。李大东与王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淮渔民初字第0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劲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大东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7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已预付,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王劲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大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劲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李大东谈话告知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被执行人王劲松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大东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王劲松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大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李大东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王劲松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王劲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大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李大东谈话告知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劲松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大东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王劲松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大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渔民初字第0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王劲松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李大东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海兰审 判 员 姚立勇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