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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法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孟学玲与陈兴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学玲,陈兴奎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法民初字第704号原告孟学玲,住天祝县华藏寺镇某路1栋12号。委托代理人:席建军,甘肃华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兴奎,住天祝县华藏寺镇。委托代理人张金录,武威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富奎,武威市凉州区某关中路25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学玲诉被告陈兴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学玲于2015年5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学玲撤诉确系自愿,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案件审理中被告陈兴奎亦未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孟学玲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学玲负担。审 判 长  李文鑫代理审判员  王占友人民陪审员  蒲 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