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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曹伟嘉与赵民、黄汉东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伟嘉,黄汉东,赵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379号原告:曹伟嘉。委托代理人:陈观资,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汉东。被告:赵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伟嘉诉被告黄汉东、赵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伟嘉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汉东、赵民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伟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伟嘉撤回对被告黄汉东、赵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按二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1605.26元,由原告曹伟嘉承担。审判员  祝序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舒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