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本根与被执行人张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358号申请执行人夏本根,男。被执行人张彦,男。申请执行人夏本根与被执行人张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六东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张彦应给付申请人44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并订立还款计划,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和解并达成还款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135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卢德建执行员 郑世平执行员 孟宪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晓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