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长生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长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12号罪犯刘长生,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荣昌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9日作出(200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长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长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0年2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6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刘长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长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4次;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表扬;并提供了该犯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派出所出具的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长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有困难证明证实其暂无履行全部财产刑的能力,广东省四会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属严重暴力犯,综合其改造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长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莫振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