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2015)莒执字第647号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高华梅:女。被执行人胡明余:男。申请执行人高华梅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4)莒民初字第382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款2182.1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义务。至此,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高华梅与胡明余健康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