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富安与重庆康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安,重庆康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309号原告张富安,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原重庆康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李军,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康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园北街6号附10、11号裙楼,组织机构代码05648569-2。法定代表人蒋宁,重庆康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重庆融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儒,重庆融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安与被告重庆康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富安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富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安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