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孟庆峰与卢兆国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峰,卢兆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154-1号原告孟庆峰。被告卢兆国,成年,(好食尚酒店)。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590号原告孟庆峰与被告卢兆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临兰商保字第15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卢兆国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一辆。经本院审理作出的(2015)临兰商初字第590号的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卢兆国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书记员 史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