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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孟庆峰与卢兆国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峰,卢兆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154-1号原告孟庆峰。被告卢兆国,成年,(好食尚酒店)。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590号原告孟庆峰与被告卢兆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临兰商保字第15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卢兆国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一辆。经本院审理作出的(2015)临兰商初字第590号的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卢兆国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书记员  史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