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00443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桂芳,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代理人张桂芳,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在××××年××月××日结婚,于××××年××月××日生女儿,取名陈某甲,已12岁,现随我生活。因婚前我对被告了解少,婚后夫妻感情性格不合,常因家务事夫妻吵架生气,特别是被告爱喝酒,爱赌博,不爱劳动,不尽做父亲和丈夫的义务。在2011年秋,因被告参赌,造成夫妻生气,我劝说被告,被告不但不听,并拽着我的头发向地上碰,碰的我剧烈头痛,后到天津市人民医院做CT检查。因未造成严重后果,我原谅了被告。在2012年1月31日,因被告酒后与我生气,生气后我回娘家居住,被告向我做出保证,我又一次原谅了被告。在2015年过春节时因被告拿打工挣的血汗钱到外边参赌,引起夫妻生气,从此,我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造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举证期间提供证据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婚生女儿陈某甲户口页复印件;证人王某乙到庭作证;证人王某丙、王某丁证言各一份;被告陈某所写的保证书一份。被告陈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女儿已经14岁了,为了孩子我不愿意离婚,我对原告及原告的家人都挺好。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证据3、证据4、证据5,被证人证言及保证书均认可,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举行典礼。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双方并无较大矛盾,原、被告于××××年××月××日生一女孩陈某甲,现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已生育一个孩子,家庭生活比较和谐,虽因家庭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多为孩子和家庭着想,共同努力创建幸福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 领审 判 员 武红磊人民陪审员 任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