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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林某甲、申某与林某乙、林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林某甲。原告申某。被告林某乙。被告林某丙。被告林某丁。被告林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申某诉被告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甲、申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甲、申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甲、申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叶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