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林某甲、申某与林某乙、林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林某甲。原告申某。被告林某乙。被告林某丙。被告林某丁。被告林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申某诉被告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甲、申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甲、申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甲、申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叶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