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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7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葛春霞与方超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春霞,方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765-1号申请执行人葛春霞,女,195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方超,男,197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葛春霞与被执行人方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方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方超银行存款人民币160万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方超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