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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216号原告王某甲(又名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关益、安文江,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幼是同学,长大后恋爱成婚,双方于1997年5月19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好,并于199X年X月X日生一女王某丙,后被告染上赌博恶习,现输光所有收入,而且还债台高筑,对家庭生活造成极大影响,原告及亲戚朋友多次规劝被告仍未改掉恶习,并且还对原告大打出手,砸烂家中东西,毫不顾及夫妻情分,严重伤害了原告身心,也极大影响了女儿的健康成长,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姻家庭难以维系,曾于2014年4月起诉至法院,后经(2014)长安民初字第02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后夫妻关系仍未好转,现复诉离婚,并要求女儿由其抚养。被告承认原告所诉事实,辩称自己以前确实参与赌博,且因此负债,但从2014年开始已��戒赌,现努力工作,已还清部分欠债,表示不同意离婚,愿意改正错误,希望夫妻能够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村生长,自幼一起上学,成年后自由恋爱成婚,双方于1997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好,1999年1月15日生有一女王某丙。婚后生活中,原、被告曾一起在西安市长安区工作生活,近年因被告染上赌博恶习,经常向原告要钱参与赌博,且赌博欠债数万元,由此夫妻产生矛盾,加之被告不满原工作单位,认为工资太少,遂离开长安区,自己居住生活,夫妻来往较少,夫妻关系逐渐冷淡。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曾于2014年4月起诉离婚,经本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2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后,夫妻仍往来较少,夫妻关系亦未有所好转。现原告复诉离婚,审理中,被告经多次通知,仅到庭一次,且表示不同意离婚,愿改正错误,希望夫妻和好,庭审调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表示不同意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自幼相识,自由恋爱成婚,婚姻基础较好,且婚后生有子女,双方本应互敬互爱,搞好夫妻关系及家庭生活,但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染上不良习惯,给家庭生活及夫妻感情造成极大影响,且被告处理夫妻矛盾方法欠缺,也不积极配合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其虽表示愿意悔过,希望夫妻和好,但其缺乏诚心及实际行动,现原告坚持离婚,夫妻已难以和好,婚姻家庭已名存实亡,原告请求离婚,依法予以准许,子女抚养以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可适当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配,共同债务共同承担。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婚姻自由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二、婚生女王某丙由原告王某甲抚养,被告王某乙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60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三、被告王某乙对孩子有权探视。四、家中房屋院子后边三间平房归原告王某甲所有,前边三间平房归被告王某乙所有,房内动产亦归各自所有,院内大门通道、用水、楼梯等公共设施双方均有权通行使用。五、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承担经其担保的贷款五万元的一半二万五千元,其余债务均由被告王某乙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 琳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代理审判员  史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伟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