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卢龙县众翔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杨德忠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龙县众翔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杨德忠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864号原告卢龙县众翔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地址卢龙县卢龙镇饮马河村。。法定代表人朱艳杰,该公司经理。被告杨德忠,农民。本院审理原告卢龙县众翔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德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德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龙县众翔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德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龙县众翔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