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执字第7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林萍、何晓军与朱明委托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萍,何晓军,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浦执字第7473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黄浦执字第7473号申请执行人林萍,女,1973年10月22日生,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何晓军,男,1972年10月31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被执行人朱明,男,1967年11月20日生,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原告林萍、何晓军与被告朱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应返还原告人民币10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因被告未履行,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人户分离,去向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唐伟鸣审判员沈文轩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唐伟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