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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刘甲峰与刘艳涛、李海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甲峰,刘艳涛,李海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257号原告刘甲峰。委托代理人陶树朋,临沂河东元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艳涛。被告李海森。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李勇,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杰,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峰与被告刘艳涛、李海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甲峰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甲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后收取513,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孙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