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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昂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陈丕清申请执行张谦.、张琳琳、赵桂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丕清,张谦,张林林,赵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陈丕清,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昂昂溪教委职员,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街道西虹桥社区XX组,公民身份号码23020319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谦,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青永合委XXX组,公民身份号码23020519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林林,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黑龙社区XX组,公民身份号码23020319XXXXXXXXXX。被执行人赵桂英,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路教育委XX组,公民身份号码23020219XXXXXXXXXX。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0)昂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固定住所,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要求暂缓执行,请求本院向其发放债权凭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向申请人陈丕清发放债权凭证;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0)昂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执行员  赵景波执行员  朱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