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昂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陈丕清申请执行张谦.、张琳琳、赵桂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丕清,张谦,张林林,赵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陈丕清,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昂昂溪教委职员,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街道西虹桥社区XX组,公民身份号码23020319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谦,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青永合委XXX组,公民身份号码23020519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林林,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黑龙社区XX组,公民身份号码23020319XXXXXXXXXX。被执行人赵桂英,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路教育委XX组,公民身份号码23020219XXXXXXXXXX。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0)昂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固定住所,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要求暂缓执行,请求本院向其发放债权凭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向申请人陈丕清发放债权凭证;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0)昂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执行员 赵景波执行员 朱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