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牛海银与马付聚、马保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海银,马付聚,马保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826号原告:牛海银,农民。被告:马付聚,农民。被告:马保现,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洪武路137号。原告牛海银诉被告马付聚、马保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牛海银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马付聚、马保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海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海银撤回对被告马付聚、马保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合计525元,由原告牛海银负担。。审判员 黄香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