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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周晓蕊与黎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蕊,黎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436号原告:周晓蕊。被告:黎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蕊诉被告黎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晓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晓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晓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国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