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周晓蕊与黎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蕊,黎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436号原告:周晓蕊。被告:黎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蕊诉被告黎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晓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晓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晓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国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