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新与梁剑锋、王��丽、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梁剑锋,王晓丽,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94-1号申请执行人陈新,男,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梁剑锋,男,现在押建阳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王晓丽,女,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郑平,男,住武夷山市。(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梁剑锋在福建省武夷山市自来水公司和福建省武夷山市夷泉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账户有余款可供执行,为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应予强制提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梁剑锋在福建省武夷山市自来水公司账户上的余款7010元至本院账户;提取被执行人梁剑锋在福建省武夷山市夷泉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账户余款7410元至本院账户(收款单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账号:35×××0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陈建安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