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昌全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昌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659号罪犯杨昌全,绰号歪头,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四川省人,汉族,初中文化,1998年11月18日因犯强奸、绑架、抢劫、脱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10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18日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3月15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259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经济损失10160元及一部奥罗手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杨昌全于2013年3月2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昌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累计达标分16.6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款人民币10160元。以上事实有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昌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昌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