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3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朱邦款犯抢劫罪、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邦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805号罪犯朱邦款,男,汉族,1984年8月21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田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邦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23年10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一万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朱邦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朱邦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邦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又是数罪,首次减刑时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邦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