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申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阮秀云、张新双与阮秀云、张新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阮秀云,张新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申字第1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阮秀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新双。再审申请人阮秀云因与被申请人张新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新中民五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阮秀云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再审申请人返还张新双购房订金2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返还订金的前提是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的一种法律后果,一、二审法院对双方的合同效力没有作出分析认定,显然是错误的。(二)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人是再审申请人的父亲,再审申请人收取购房款订金是当着父亲的面,再审申请人的行为系代理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一、二审判决再审申请人返还张新双购房订金2万元是错误的。阮秀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二审判决已明确认定本案房屋买卖协议为有效合同,同时也明确认定双方对解除合同已达成合意,因此,阮秀云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双方的合同效力没有作出分析认定的理由,不能成立。阮秀云称其行为是代理行为,但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而本案购房协议的协商、订金的接收、订金收据的出具,均是阮秀云以自己名义进行的,故阮秀云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阮秀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阮秀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铁红审判员 刘长虹审判员 李景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梦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