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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玉全与被执行人石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全,石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民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全。被执行人石玉英。申请执行人王玉全与被执行人石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被告石玉英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玉全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王清江审判员  刘连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