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玉全与被执行人石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全,石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民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全。被执行人石玉英。申请执行人王玉全与被执行人石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被告石玉英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玉全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王清江审判员 刘连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