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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黄龙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黄龙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353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中民时代广场B座31楼。负责人吕天贵,总裁。被执行人黄龙泉,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广水市。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黄龙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书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龙泉目前下落不明,且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李德清代理审判员  余雄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微信公众号“”